制度建設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8 09: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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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論文

篇1

[論文摘要]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失信行為和信用危機,已經嚴重地危害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因此必須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加快法制建設步伐,為社會誠信制度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揚誠信精神,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公民道德的核心內容之一。進入新世紀,黨和國家把“明禮誠信”寫入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我國民商法也把誠實信用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一些公民和經濟組織的“利”和“義”的天平卻慢慢發(fā)生了失衡,各經濟主體受到了利益價值的挑戰(zhàn),信用危機已經在社會上時時出現。失信行為已經危害到國家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因此,誠信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需要全社會認真對待的重大社會問題了。

一、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當前,我國的社會誠信狀況不容樂觀,有社會學家、經濟學家甚至認為,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正在發(fā)生著誠信危機。信用環(huán)境惡化已經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諸多嚴重危害。經濟學家茅于軾在分析我國總需求不足、市場疲軟的原因時指出,總需求的不足禍在信用短缺。我國一些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拖欠貸款、稅款,違約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披露虛假信息、質量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增大了國民經濟運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個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成本,揭制了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xù)快速發(fā)展。信用是企業(yè)最寶貴的無形資產和產品附加值。我國當前經濟發(fā)展總需求不足,企業(yè)國際競爭力不強,其根本禍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講,信用環(huán)境惡化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市場缺乏信用將嚴重影響社會的投資和消費。二是破壞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加大企業(yè)運管成本,削弱企業(yè)競爭力。三是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使宏觀調控政策難以發(fā)揮作用。四是信用惡化還直接破壞社會法制基礎,經濟主體以種種不正當的手段競爭,各類經濟主體難以形成以契約為基礎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機造成社會風氣敗壞,道德水平下降,制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當前社會轉型期誠信缺失產生的原因:一是傳統(tǒng)誠信觀念沒有及時更新,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fā)展的要求。我國儒家傳統(tǒng)的誠信不是作為人們的權利、義務來確定的,而是為人們修身養(yǎng)性所追求的目標。它的誠信行為規(guī)范是特殊主義的,不是普遍主義的。它認為道德的誠信應該是出自內心的、自愿的、不計利害的,是一種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經過自身長期修養(yǎng)才能達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是面對全體公民、組織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經濟主體必須遵循的起碼的道德義務。二是同我國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有關。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被組織成一個全國大一統(tǒng)的企業(yè),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各利益主體不是以經濟利益、以誠信為紐帶聯(lián)系起來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聯(lián)系起來的。在當前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期,傳統(tǒng)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仍然發(fā)揮著影響,抗拒著市場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追求各自經濟利益時,開始顯得張慌失措,無所適從,導致欺詐、賴賬等失信行為發(fā)生。三是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誠信制度體系對誠信缺失者予以嚴懲,使失信者無所畏懼,結果造成信義貶值,誠信受到嘲弄,這是當前誠信缺失極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極小的成本,卻能夠獲得極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給心存詭異者留下可乘之機,他們鉆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交易優(yōu)勢,聚斂不義之財。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更使不法之徒有恃無恐,變本加利破壞誠信。誠信體系缺乏司法保護,失信者不能及時得到嚴厲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產生。五是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沖擊及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滯后,造成人們思想混亂。加之經濟結構調整,出現大量下崗職工及弱勢群體,社會分配差距不斷拉大,貧富懸殊等社會現象發(fā)生,都引發(fā)拜金主義滋生,道德觀、價值觀混淆,使社會信用環(huán)境整體惡化。

二、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和良性運作的一塊基石

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又是誠信經濟,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有發(fā)達的誠信制度體系相伴隨。因此,發(fā)達完善的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不可或缺的基礎制度之一。市場經濟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發(fā)達的商品交換經濟,誠信是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要素,一切經濟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誠信。不僅要有完備的信用形式、發(fā)達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構建健全的社會誠信制度。市場經濟對誠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固有的特征,往往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可以說,一個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誠信是市場主體的準入證和通行證。因此,誠信是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誠信制度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健康發(fā)展和運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經濟主體追求長遠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經濟主體都會自覺遵從經濟學的理性法則,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會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長期不斷的交易中逐步積累和實現。如果經濟主體通過不誠信的方式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維持長期的欺詐和投機取巧行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斷發(fā)展壯大,取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是當今許多跨國大公司、知名企業(yè)格外重視信譽的原因。一句話,企業(yè)要健康發(fā)展,并不斷取得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就必須樹立誠信形象,維護其信譽。當然維護信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過這種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為誠信形象不但是無形資產,也是有形資產,它能給企業(yè)帶來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如名牌產品銷量大、價格高等。也就是說,企業(yè)維護信譽也是一種投資,同樣可以從中取得凈收益,這種凈收益是企業(yè)維護信譽付出的成本與所獲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業(yè)為維護信譽而放棄的機會成本,諸如信守承諾而蒙受的經濟損失,為保持良好的財務比率而放棄的投資機會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是提高經濟效益,節(jié)約社會成本的必然選擇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經濟道德、市場理論要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有完善的誠信制度體系,要求人們具備契約意識和嚴格遵守契約的約束。誠信、契約精神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劑,它能保證各項經濟活動順暢進行,節(jié)約社會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無視契約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誠信使我們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造成許多無謂的損失,使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無端增加,導致經濟運行不暢,加大經濟運行的內耗和磨擦力,甚至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我們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根本目標是加快經濟發(fā)展,提高經濟效益。但我們在市場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決誠信缺失問題,就會抵消體制創(chuàng)新所產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國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

當前我國的各類經濟主體,公民、企業(yè)、銀行、中介組織、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誠信缺失。如公民的納稅意識、知識產權意識相當薄弱;企業(yè)不信守合同,拖欠債款和賴賬;銀行呆帳率過高;政府官員以權代法,地方保護;就連本應最具信用形象的社會中介組織,同樣也存在信用危機問題。我國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維護好國內市場秩序。這不但有利于國內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闊步邁向國際市場,而且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國內投資環(huán)境,擴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吸引跨國公司投資。誠信是世界各國人民普遍認可的道德規(guī)范,歷來是做人和發(fā)展事業(yè)的根本,是社會得以形成凝聚力,社會競爭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沒有高度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我國將難以參與國際競爭。同時,誠實守信也是文明社會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石,中國現代化進程需要重建社會誠信制度體系,降低效用風險的危害。因此,在WTO環(huán)境下,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已成為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與穩(wěn)定,走向世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誠信制度的思考

誠信是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成員必須恪守的基本準則之一。它不僅體現了社會成員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約束,同時也是保證市場經濟下契約和文明規(guī)則實現的前提。構建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相適應的社會主義的誠信制度體系,是擺在我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一)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

目前我國尚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發(fā)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huán)境還很不理想。因此,還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來推動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推進。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推動全社會建立誠信制度體系的基礎。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應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盡快完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二是進一步加大國家信用政策法規(guī)貫徹執(zhí)行力度和執(zhí)法力度。三是積極建立公民、組織信用征集、評價、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數據庫,為實現信用科學管理奠定基礎。四是推動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fā)展。五是積極推動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為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誠信,不但包含倫理道德因素、經濟因素,更離不開社會法律制度,它們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加強公民誠信道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tǒng)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一要把社會法制建設與公民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在公民中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樹立把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結合、相統(tǒng)一的觀念。二要努力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視培養(yǎng)公民的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契約文明是構建現代法治與現代德治的思想基礎之一,契約精神是文明公民應該具備的一種素質,它是平等觀念、自主意識、合作精神、誠信能力的有機結合。四要恪守司法職業(yè)道德,為公民道德建設作出表率。國家的司法隊伍、公務員隊伍以及其它公職人員隊伍,代表著國家形象、社會形象,必須在廉潔從政、執(zhí)政為民、公正司法、加強自身修養(yǎng)、嚴格自律、忠于職守等方面作出榜樣,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形象,促進全體公民的道德建設和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三)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誠信,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

中華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蘊和文化、文明底蘊,我們要充分挖掘和發(fā)揮堅持操守、講究誠信的優(yōu)秀的傳統(tǒng)道德資源,結合現代法治精神,積極構建現代誠信制度體系。具體應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是務虛與務實相結合。建設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宣傳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僅僅停留在輿論防惡上,還必須出實招,必須堅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激勵和表彰講誠信的人和事,譴責和嚴懲不講道德和不守誠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內在制裁結合起來,積極構建道德制裁力和約束力。外在制裁發(fā)揮社會規(guī)范和限制作用,內在制裁發(fā)揮自我約束作用。三是不斷提高政府的社會誠信度。政府的誠信主要表現為政策的相對穩(wěn)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護,維護統(tǒng)一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則。

篇2

目前,國內很多學者進行了以寢室為突破口的優(yōu)良班風建設探索。馮萬里和喬林從寢室物質文化建設、制度文化建設、寢室人際關系建設和寢室網絡建設等幾方面研究,探尋促進優(yōu)良學風形成的有效方法和途徑。董美娟等通過調查分析寢室文化與優(yōu)良學風的相關聯(lián)系,探討通過寢室文化建設創(chuàng)建優(yōu)良學風的有效途徑。顧晶晶探討如何利用宿舍這塊陣地,通過發(fā)揮寢室長的作用來教育和管理學生。王春英、刀筱芳針對學分制下寢室管理的重要地位,以及當今大學生的心理特點,提出寢室長在學校制度的快速傳達理解、學風建設、安全穩(wěn)定工作、正確價值觀培養(yǎng)中的重要作用,并就寢室長培養(yǎng)的一些有意義的思考。這些學者的研究表明,寢室長與班風建設有著重要關系,但在寢室長制度建設及何種寢室長制度對班風建設效果更為明顯等方面,上述學者并未展開深入研究。研究充分結合本校情況,為學校在寢室長制度建設和推廣方面提供理論依據和數據支持,并多元化班風建設途徑。培養(yǎng)對象和方法

2對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方便取樣,選取研究者所在院系的全部大二學生寢室(共210間,其中東四170間,東八40間)為研究對象,隨機抽選三分之一寢室實行寢室長固定制度,三分之一寢室實行寢室長輪崗制度,還有三分之一不設寢室長。制定班風量化考核制度,對每個寢室成員進行評分,取平均值,考察實行寢室長制度一個周期(3個月)后各寢室的班風量化考核均值的變化。學風量化考核表目前國內還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學風量化考核表,本研究根據校本情況和研究需求制定此表,在研究者所在班級已施行一年。該量表共有5個項目,包括學習情況、日??记谇闆r、校級校規(guī)、公寓管理和集體活動。基礎分值總分為100分,不同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有加分或減分項目,每周統(tǒng)計一次。

3結果分析與討論

篇3

1.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

從定義可知,內部控制是企業(yè)為了實現一系列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及程序。這些政策程序中就包含了內部審計。從目標上來看,兩者具有一致性。

2.內部控制是內部審計的工作對象。

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中指出: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組織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由此可見,雖然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但是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中包括對內部控制的審計,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

二、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特點

增值型內部審計不是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它是一種強調了增加價值功能的內部審計,是一種新的審計理念,是內部審計的新的發(fā)展階段。其特點如下:

1.工作范圍和工作對象更廣泛。

內部審計不僅僅停留在差錯、防弊,而是擴大為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這些新興領域,服務對象包括了企業(yè)所有利益相關者。增值型內部審計把所有能夠為企業(yè)增加價值的領域都納入到工作范圍以內,通過開展確認和咨詢活動,幫助企業(yè)實現價值增值和實現目標。

2.強調價值增值。

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是通過向企業(yè)內部提供保證和咨詢服務的形式實現自身價值的。

三、存在的問題

1.認識不足。

第一,管理層和治理層認為,內部審計部門只是企業(yè)的一個職能部門,是一個非物質生產部門,單純消耗企業(yè)資源,是一個成本中心,不能給企業(yè)帶來價值增值和利潤。還有些認為有注冊會計師進行外部審計就足夠了,而且內部審計也可以外包給注冊會計師,內部審計部門只是擺設而已?;谶@些錯誤認識導致內部審計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得不到領導的“陽光”,只能“枯萎”。第二,企業(yè)其他部門和員工,認為內部審計部門就是來“檢查和找茬”的,內心中很反感,對內部審計工作很排斥,根本不會主動在價值增值、風險控制方面主動去咨詢。第三,內部審計部門自己也沒有定位清楚,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一般人員較少,很多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做分內工作就行了,何必要去關心其他部門的價值增值呢?

2.專業(yè)勝任能力不足。

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數來自于財會部門,大多數人有著一定的財務會計的實踐經驗和專業(yè)背景,但是并不熟悉審計業(yè)務,工作中往往按照財務會計的工作思路和程序進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明顯。

3.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

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決定了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的執(zhí)行效果。這種獨立性和權威性不是隨著時間推移、業(yè)務展開和工作進行等后天因素決定的,而是取決于機構設置、隸屬關系、由誰領導等先天條件。我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尚無定式,多數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層次是比較低的,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制約了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發(fā)展。另一方面作為內部審機構僅是將審計結果傳達給相關部門,并沒有權利做出相應獎懲措施,對于審計結論也沒有進行后續(xù)追蹤,咨詢建議沒有能夠得到重視或利用,這些都造成內部審計結論成為一紙空文,浪費了企業(yè)資源。

4.缺乏行業(yè)自律和執(zhí)業(yè)規(guī)范體系。

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英文縮寫為CIIA,前身為中國內部審計學會,成立于1984年,是對企業(yè)、事業(yè)行政機關和其它事業(yè)組織的內審機構進行行業(yè)自律管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在內部審計人才培養(yǎng)、機構的設置、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標準和內部審計行為規(guī)范建立、行業(yè)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當前我國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在內部審計建設當中的作用卻沒有充分的發(fā)揮。表現在:(1)據統(tǒng)計,截止到2012年,我國有8.6萬多個內部審計機構,將近30萬的從業(yè)人員,平均每個內部審計機構擁有人員3-4人,規(guī)模較小,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的只有2.5萬,僅占全部內審人員8.33%。(2)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修訂了內部審計的定義,這一全新概念中就強調了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效。而我國的內部審計協(xié)會于2013年才將“價值增值”明確納入內部審計的概念。(3)2013年我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了新的《內部審計準則》,這是根據最新的國際內部審計準則所做的修訂,但是相關的實務指南尚未修訂,造成了新準則在實務中的使用缺乏具體業(yè)務指導。

四、我國增值型內部審計制度建設

1.提高認識。

企業(yè)上下都要重新認識內部審計在企業(yè)價值增值中的作用,尤其是管理層和治理層要給予內部審計足夠的重視,肯定內部審計具有價值增值作用。另一方面,內部審計機構要開展積極的“自我營銷”,開展咨詢活動。

2.全面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采用“請進來,走出去”兩種模式培養(yǎng)人才。一方面,聘請高職稱、高學歷、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優(yōu)秀人才。另一方面,培養(yǎng)現有人員,送他們出去學習、培訓。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稅收等專業(yè)知識,還要具備戰(zhàn)略、風險、法律、管理、金融、工程、計算機等知識,知識結構要向專業(yè)型和復合型的廣度和深度發(fā)展。

3.選擇符合企業(yè)自身機構設置方式。

并非所有的企業(yè)都能適應同一種內部審計模式,要根據企業(yè)規(guī)模、所有制類型等具體情況,兼顧獨立性和權威性,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機構模式。首先,我國國有企業(yè)內部審計機構目前有四種模式:(l)獨立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對最高層負責;(2)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財務部;(3)隸屬于總經理。(4)內部審計與紀檢監(jiān)察結合,隸屬于紀律檢查委員會。筆者認為,將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紀律檢查委員會下,對我國國有企業(yè)比較適合。其次,對于規(guī)模較大、具備設置獨立、高效的增值型內部審計機構的非國有企業(yè),應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也就是借鑒美國的增值型內部審計模式。最后,對于規(guī)模較小、不具備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能力的中小型企業(yè),從資源優(yōu)化配置角度來考慮,可以不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采取在國外很普遍的內部審計外包方式。

4.發(fā)揮IIA的行業(yè)主導作用。

篇4

[關鍵詞]: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術語

國土資源部于2002年4月3日通過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200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部門規(guī)章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出了相當具體的規(guī)定,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務操作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規(guī)定》的若干條文和制度設計與基本法律不相一致甚至沖突或者沒有實際意義,使該規(guī)章大為遜色?,F試述一二如下,請方家指點。

首先,《規(guī)定》規(guī)定了一種“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掛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沒有規(guī)定這么一種方式,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規(guī)定》所稱這種新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睋Q言之,《規(guī)定》想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立法空白,參考了證券連續(xù)交易方式,創(chuàng)造出“掛牌”交易方式。但是,由于這種掛牌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土地使用權的賣方有限,而買方通常也非數量眾多,所以其交易價格不會呈上下波動,只能是單向上漲-使其與拍賣無本質區(qū)別。《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掛牌成交的三種情形: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3、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均為某一高出底價(保留價)的最高價為成交價(第二種情形規(guī)定的“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實際上沒有意義,因為后出價的競買人不會出一個比前一個出價低的價)。由此可見,“掛牌”與拍賣并無區(qū)別,《規(guī)定》的新創(chuàng)舉-“掛牌”實無必要。

其次,《規(guī)定》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初衷是為了體現公開、公平的市場原則。但是,“投標開始日前20日”招標公告并不等于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間有20日間隔,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拍賣公告”,因此《規(guī)定》第八條關于招標公告、拍賣公告發(fā)出時間與法律規(guī)定亦不一致。

再次,《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不相一致,該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奔床坏绵]寄標書。而且,即使允許郵寄,該項規(guī)定“到達主義”的采用似不合理。

篇5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缺乏

我國現有的高校內部控制制度還并不是十分的成熟。雖然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就已經開始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并且加大其建設力度。但是內部控制制度中,針對企業(yè)的內部控制制度研究較多,關于高校的內部控制法律并不多。在2012年12月29日,我國財政部印發(fā)了《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此法律的誕生和運用,對于我國的高校內部控制管理之中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同很多西方發(fā)達國家比較起來,我國在高校方面的相關法律仍然顯得有些單薄,在實際的實踐過程中,有不斷的新問題產生。此外,我國社會整體的內部控制的理論體系還不夠完整,存有一些漏洞。

(二)管理人員內部控制意識較弱

高校內部控制一直是被高校管理人員所忽略的一塊重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國家負責對高校的主要活動和開支進行撥款,而在高校內部控制中也沒有對學校進行成本計算的這一項內容,會計工作比較輕松容易,所以高校對于自身的內部控制處于一種比較忽視的狀態(tài)。第二,由于理論和經驗的匱乏,高校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高校內部控制管理環(huán)節(jié)相對來說也比較薄弱。第三,高校中的教師、學生、領導者大致都缺乏內控意識,他們覺得內部控制是運用在企業(yè)中,而非高校。第四,很多高校的主要負責人員經常把高校內部控制誤認為成是管理約束高校運營成本的手段,缺乏對高校內部控制最基本的認知和判斷。更有甚者,將高校內部控制當成是一個表面形式,平時只是用來敷衍檢查和應付過場的,完全不去遵循其中的規(guī)章制度,因此,高校內控制度成了一個擺設,形同虛設。

(三)缺乏健全的高校內部控制體系

每一個高校,都應該建立一套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適應學校的運營狀況。但是從整體情況來看,高校的內部控制體系仍然存在著許多缺陷。第一,高校的內部控制體系中項目不夠完整。比如說對外投資控制制度,這一制度僅僅存在于很小的一部分高校中,其余的大部分高校內部控制中都不見其蹤影,這些學校在進行對外投資的時候,如果沒有確切的項目制度,就會增加其投資風險。現在,每個高校的投資規(guī)模和運營資金都在逐漸擴大,而大部分高校都沒有建立風險意識,因此就會有很多盲目投資的現象出現。第二,高校的監(jiān)督力度不夠。在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的時候,高校主要實行對財務人員的監(jiān)督,卻缺乏對于會計處理人員的監(jiān)督。監(jiān)督人員不夠全面,容易在某一環(huán)節(jié)出現紕漏。第三,高校內部會計控制的范圍比較窄,管理的不夠全面。比如說,大部分高校比較注重對于財政性經費的控制,而忽略控制對預算外的二級財務收入。

二、針對高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中所存問題的相關對策

(一)樹立正確的內控意識

如果高校中的任何一個工作人員能夠擁有一個正確的內控意識,那么就會促進整個高校內部控制水平的提高。高校會計控制是整個高校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因此,高校在進行內部控制時,要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guī)范》里面的相關要求,結合高校的實際狀況,來建立起對于高校內部控制的投資風險意識。第一,高校要建立起正確的預算控制體系,其主要內容有:預算標準、預算調整、預算分析等。在進行科學的預算編制之后,高校應該對預算資金的整體運營情況進行考察和分析,可以借助財務綜合的各項指標,通過詳細的分析,能夠做出準確的判斷,不斷的進行完善和修改,最終促進高校資金使用率的提高。第二,高校要建立起正確的風險意識。高校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培養(yǎng)實用型人才,因此,高等教育應該結合社會需求、我國國情以及現代技術的發(fā)展和經濟狀況來對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根據社會對于人才的需求狀況來進行教學,這樣才能夠培養(yǎng)出更多的真正的人才來為社會所用。不過,在高校的運營過程中,經常有資源浪費的現象發(fā)生。而且由于高校的辦學規(guī)模和占地面積的無限制擴大,其承擔的貸款壓力和風險也在不斷的增加。所以,高校應該培養(yǎng)其正確的風險意識,對高校的資金流動風險、招標風險、投標風險、施工開發(fā)風險等作出正確的規(guī)劃和判斷,盡量減少高校需要承擔的風險。

(二)結合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制定內部控制體系

在高校中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高校的正常運營和流動資金的安全性必須要按照運營目標中建立的控制職能的相關辦法。所以,高校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必須要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來進行建設,一定要嚴格遵循其中所提到的六個基本原則。內部控制的主要方法就是根據內部控制的內容作出相應的控制對策。比如說在對高校的所有實物資產實行控制的時候,就可以實行會計系統(tǒng)控制,內部報告控制,借助信息技術控制等方法。高校借助信息技術,來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tǒng),可以對財務會計進行信息化管理。在平時要定期更新和維護信息系統(tǒng),還要對高校的數據出入、文件存儲等進行控制。通過信息化的管理,能夠更加準確的計算出一些財務情況,還能避免發(fā)生人為操縱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對高校的資產進行了保護。同時,還要不定期的進行物品和財產的盤點工作并與財務部門核對,以保障高校所有實物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三)培養(yǎng)一批高素質的內部控制人才,擴大內控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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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問題;成因;改革構想

高校作為人才培養(yǎng)的重要基地,承擔著向社會輸送高素質人才的歷史重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才國際化、現代化的迫切需求給高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帶來了嚴峻挑戰(zhàn)和新的命題。高校教學管理只有從傳統(tǒng)的桎梏中解放出來,跟上時代的步伐,摒棄陳舊、吐故納新,創(chuàng)建與時展相適應的新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提高高校的教學管理水平,實現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的現實目標。因此,研究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郭冬生著寫的《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論》一書,對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故步自封的深層次問題進行了研究,探尋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吐故納新的路徑,這對我們在實踐中推進高校教學管理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一、我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改革與建設有了較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著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從《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論》這本書所做的調研成果來看,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其一,教學管理制度中的權利失衡現象?!洞髮W教學管理制度論》一書中,作者花費了近半年的時間對五省市十五所高校的相關情況做了翔實細致的調研,運用訪談、問卷等方式對高校負責人、高校教師、專家進行深入調查。通過調研統(tǒng)計和資料、數據分析,作者對成書階段的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有了深刻了解,指出目前高校從屬院系自力不足。高校對教學管理權力抓得過緊,這種集權制管理雖然在管理措施實施時方便統(tǒng)一開展,但隨著高校招生不斷擴容,學校依然采取集權制管理顯然與本科教學管理的實際需求不符。高校從屬院系的教學管理自不充分,很多問題也會隨之凸顯。針對這些情況,高校在大學教學管理的實踐中,要改變集權制與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要將一些管理權限合理、適度地下放,提升從屬院系教學管理的自由度,提高管理效率。其二,教學管理制度中以“控制”為重心的現象?!洞髮W教學管理制度論》指出,大學教學管理以“控制”為管理重心,教師“教”與學生“學”的自力被削弱。這個問題集中體現在大學教學管理的規(guī)制過多,教師的教學自受限,影響其專業(yè)水平的發(fā)揮;大學生的自由學習空間被壓縮,其學習主動性受到影響。比如高校設置的專業(yè)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學術領域,學生能否選擇自己感興趣的專業(yè),能否在可以發(fā)揮自身所長的專業(yè)學習,不但取決于學生的選擇能力,還取決于高校給予學生的選擇空間。我國大部分高校,學生進入校園后在專業(yè)選擇空間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是通過選修課也不能彌補的遺憾。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學校應從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入手,充分保障大學生的學習自主EWONPUBLISHING閱讀評論•權與教師的教學自。學校應跨越自缺失的大學教學管理制度鴻溝,采取有效措施給大學生和教師更多自由空間;改變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僵化、機械、教條的現狀,充分體現彈性學制的優(yōu)勢;參考《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論》,采取針對性措施,切實改進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為教師和大學生創(chuàng)造良好“教”和“學”的環(huán)境。其三,教學管理制度中的平等性及服務性不足的現象。從目前我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實施來看,以管理者為主導、管理者與學生地位不平等、教學支持服務不足等特點還較為突出。根據《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論》的相關調研可知,一方面學生民主參與的程度不高,大學生民主參與的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這種以管理者為中心的制度建設,影響了平等服務的制度屬性,管理主體的管理行為難以被管理客體接納,管理效能發(fā)揮的實效性不強。這體現為“管理者與師生之間管理契約的失衡直接導致了師生對管理活動參與意愿與參與度的降低”。另一方面,教學管理制度的服務性缺乏。管理具有二重性,它是管制與服務的統(tǒng)一體,但現行高校教學管理制度所體現的服務性相對不足。例如大部分高校在學習指導服務、學習資源(圖書、實驗)服務等方面做得還不夠。平等性和服務性的不足,高校外部的現實要求和高校內部結構變化的不適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大學生個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展。因此,在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構建過程中,我們要從管理體制的宏觀層面入手,改善政府管理的集權性,在管理過程中充分尊重管理客體的個體需求,以增強內外因制度問題改變的內驅力。此外,我們還要改變強權式管理傳統(tǒng)對教學管理走向的固化,淡化管理者的中心意識,以平等服務的教學管理理念激發(fā)教師與學生參與管理的意愿,從而提升管理客體對管理行為接受度,推進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

二、我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改革構想

知識經濟和市場經濟呼喚新的教學管理制度以提高人才培養(yǎng)水平,目前我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高校教學目標的實現。那么,如何突破現行體制的不足使之適應新時代的新要求?《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論》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其一,提高院系教學管理的活力。院系對各具體專業(yè)、具體學科教學的情況最了解和熟悉。因此,高校教學管理體制要以院系的教學管理為本,學校要合理放權,促進院系管理效率的提升。高校在教學管理制度構建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從教師、學生的發(fā)展需要以及學院教學管理的實際出發(fā),適當放寬院系管理的權限。教學管理的整體重心要下放到院系,當然,重心下移不是單純地強調放權,也不是主張削弱學校教務處(部)等部門的應有作用,而是讓校級職能部門注意角色調整。高校應最大限度挖掘院系管理的潛力,激發(fā)院系教學管理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以低重心的權力下放促進院系教學管理的有效落實。其二,堅持人本理念。在具體實踐中,高校教學管理制度建設要以人本理念為制度建設的出發(fā)點。堅持人本理念就是在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中,要以教師和學生為本,即制度的制定與落實要服務于管理客體。作者針對以往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剛性化的問題,提出大學管理要盡可能達到剛柔并濟的管理平衡。作者在書中指出,高校在改革和構建大學管理制度時,要盡可能落實人本教學理念,既要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也要保障教師的教學自由。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體現在滿足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給予學生學習選擇的自由權。同時,高校制定的教學制度要盡可能彈性化,彈性化的教學制度能充分發(fā)揮“學分制”與“學年制”的優(yōu)勢,并避免二者的劣勢。教學制度的彈性化還體現在為學生創(chuàng)設個性化的學習空間,通過自主學習、教學評價、學籍管理等制度的改革,幫助大學生實現學習自由。教師的教學自由保障則要從教學的自、教學的彈性、負面制度的減少等方面著手,促進教師教學自由的更好實現。其三,強化教學管理制度的服務性。教學管理制度的服務性是由高校教育的性質和功能決定的,同時也是市場體制下高校管理的必然要求?!肮芾砭褪欠铡钡拿}在當前更凸顯其時代意義。在具體實踐中,高校要從教育溝通、資源使用、學習顧問、信息服務等服務制度的構建入手,做好相關管理制度的建設工作。例如,把全校各院系、各專業(yè)的教學計劃和課程簡介匯集成冊,編成教學指導書或教學一覽,并及時更新,便于學生了解和修習相關課程。高校教學管理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是大學教學高效實施的關鍵要素。高校教學管理由多重的管理元素構成,包括觀念層面、制度層面、實踐層面的管理元素,而制度是多重管理元素的重要媒介,是實現大學教學管理效益的根本保障。《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論》提出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不能故步自封,要與時俱進地將院系、師生、服務作為制度的改革理念。同時,高校在大學教學管理實踐中要降低管理重心,以制度的彈性化、平等化、服務化建設促使制度規(guī)則的實現。此外,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改革的環(huán)境建設也不容忽視,高校要在制度構建過程中保證院系管理的有效落實,拓展師生發(fā)展的自主空間,構建服務完善的高校教學管理創(chuàng)新機制。

作者:劉秋云 馬紅坤 單位:江西科技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根厚.剛柔相濟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創(chuàng)新建構[J].科技管理研究,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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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法理上較難的問題在于,如何在傳統(tǒng)財產法范疇內尋得動物保護的空間及突破口?如何解決動物保護專門法與傳統(tǒng)民法的沖突,在民法、財產法的領域內為動物保護“正名”?首先,應當明

確將動物納入民法特別是物權的調整范圍是有必要的。以傳統(tǒng)民法為代表的法理研究范式是“主-客”二分法,將世界截然劃分為主體、客體兩大塊,在其中,人必然是主體而不能是客體。而問題是我們

如何將動物保護納入“主-客”范式中并為其尋得合理的安身立命之處。但是,在將其納入“主-客”范式時,無論是納入主體或是客體,都注定不是傳統(tǒng)民法意義上的主體或客體,而是一個法律上的特

殊格。而作為特殊格,就有兩種選擇,或是將其視為特殊客體,或是將其視為特殊主體。那么,動物能否作為特殊客體呢?將動物視為特殊客體,符合近來各國民法改革后部分動物保護條款的文義解釋

。若采取將動物作為特殊客體進行保護的方法,其背后的理論支撐主要可以是動物福利論。動物福利論的基本觀點是承認人的主導地位,人應當人道地對待動物,人應當給予動物一定的福利,而這福利

由于是人所給予的,因此動物并無基于權利的請求權。人作為自己行為規(guī)則的制定者,之所以給自己施加動物保護的法律義務,正在于人是萬物之靈,將此情感關懷延伸到非人的動物身上,正維護了人

的尊嚴,符合人的身份地位。然而筆者更感興趣的是,動物可否獲得一種法律上的特殊主體地位呢?法律上的主體資格,由三種能力組成: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我們僅需考察動物是否具備

以上三種能力即可為剛剛的問題做出回答。

在這里筆者提出一個思路:能否將動物類比于無行為能力人,而將之視為不具人格權的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從這個假設出發(fā),我們來考察這是否經得起三個能力的檢驗。將動物擬制成無行為能力的

權利主體,則權利能力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無行為能力人不也有權利能力嗎?權利能力指的是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資格,并不要求在實際生活中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能力。因

此將動物解釋成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可以直接通過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兩個要件的檢驗。事實上,責任能力才是三個能力中的要點。反對動物享有權利主體地位的論者所持的主要論據,就是當動物

行為違法時,難以使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為克服無行為能力人所引起的類似困境,我們設置了監(jiān)護人、人制度。因此,這一制度同樣可以用于動物這一無行為能力的特殊權利主體。當動物做出

違法行為時,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可以由其人或監(jiān)護人承擔,而一些則因其無行為能力,如兒童一樣無需承擔。有論者反駁以監(jiān)護、制度解決問題的方法,認為“由于動物缺乏理性,也

無法與人進行溝通交流,動物與人之間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理解,沒有理解作為基礎,即使為動物設立了這樣的監(jiān)護制度,也無法真正代表被監(jiān)護或者被的動物的利益,不能做到對動物的真

實意思的表達?!蹦敲?,嬰兒作為非常典型的無行為能力人,不也與其監(jiān)護人在事實上其實也無法溝通嗎?嚴格說來,嬰兒與監(jiān)護人之間又何嘗有“真正意義上的理解”呢?誰能真正探知嬰兒的意思表

示呢?所以,這一反駁實際上是較為薄弱的。既然要將動物納入民法特別是物權范疇內加以保護,那么傳統(tǒng)民法特別是物權則需要被改造??上驳氖?,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物權法在這方面已漸漸呈現進步

的趨勢。先占原則的改造就是一個例子。傳統(tǒng)物權法中,先占原則是一項重要的物權取得原則,它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領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物從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如果按照先占

原則,被棄養(yǎng)的無主動物被人依法定程序占有后,原主即使想要回,所有權也已歸新主所有。對野生動物的狩獵權也是先占原則的體現。狩獵后取得的動物,所有權人對其處分沒有任何限制。但是,《

俄羅斯民法典》第231條中規(guī)定了“動物呼喚主人”規(guī)則,即在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無人照管動物的新主后,原主又出現的,如能證明動物對其依戀,原主有權要求歸還。在這里,動物不再是簡單的“物”

了,法律考慮到它的情感,即“依戀”,這不是很顯見的進步嗎?而德國法上,所有權的取得也要受到特別法的限制,不能隨意獵殺、捕捉野生動物,對無主動物也不能隨意取得?!兜聡穹ǖ洹返?51

條還規(guī)定:治愈受害動物以回復動物原狀為必要,不以動物自身的經濟價額為治愈費用的限額。這即是考慮了動物的生命價值而不止于市場價值。事實上,近代以來的私法社會化大潮有助于私法中的動

物保護借勢。當出現動物虐待時,法律允許第三方介入,這就改變了傳統(tǒng)財產法的排他性,權利本位的私法出現了社會化傾向。

二、民法視野下的動物保護立法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又要怎樣取舍呢?事實上,在民法動物保護方面,筆者區(qū)分出了兩種模式:俄羅斯模式與德奧模式。俄羅斯民法典中規(guī)定:“對動物適用關于財產的一般規(guī)則,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

未有不同規(guī)定為限?!倍聡穹ǖ涞?0條a規(guī)定:“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guī)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guī)定。”其第903條第2項又規(guī)定:“動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權限時,

應遵從關于動物保護的特別規(guī)定。”奧地利民法典285a條規(guī)定:“動物不是物,它們受特別法的保護。關于動物的規(guī)定僅于無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適用于物?!笨梢钥闯觯瑒游锩穹ūWo的俄羅斯模式是以財

產法調整為原則,特別法為例外。而德奧模式是以特別法調整為原則,財產法為例外。這兩種模式孰優(yōu)孰劣?事實上,俄羅斯模式真正將動物保護納入了民法調整范圍,首先先將動物視為民法上的客體

,這樣,動物在民法上的地位得到了一個正當的“名分”,而又再以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的方法使動物成為特殊的客體而得到保護,這樣又取得了動物保護的實際效果。而如果按德奧模式的思路,會造

成動物法律地位的缺失。德奧的民法事實上已經將動物剔除出調整范圍而歸于特別法,而特別法是不講究法律格的。那么,動物到底是什么?這在法理上講不清楚,仍然會造成民法與動物保護法在實際

適用中的矛盾。在我國大陸法系思維仍根深蒂固的國情下,盡管我們不愿意,動物的法律格問題還是要考慮的,否則其他部門法仍然會對“無根”的動物保護法排斥。所以筆者認為,以俄羅斯的模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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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世界上其他國家一樣,面臨著未成年人犯罪急劇上升的嚴重社會問題。比如,在建國初期,我國14-18歲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總數尚不到1%;1978年、1979年前后開始大幅度上升,1980年就占到全部刑事犯罪總數的8.33%。[2]從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陸續(xù)開展了數次“嚴打”和專項斗爭,社會治安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勢頭一直無法遏制。

原因雖然很復雜,但僅僅靠“嚴打”和重刑顯然不是有效的措施。到底什么措施才能有效解決社會的治安問題?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采取什么態(tài)度和觀念?在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都引發(fā)了深刻的思考。在這樣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長寧區(qū)法院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當時稱為“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開創(chuàng)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最高法院充分肯定了長寧區(qū)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經驗,認為這是我國審判制度一項新的建設,并且要求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庭推廣,這也就是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開始。至今,全國共有2400余個少年法庭?;窘ㄖ圃诨鶎臃ㄔ汉椭屑壏ㄔ?其中有的是在刑事審判庭內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有的則單獨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并作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另一種是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逐步形成了一套區(qū)別于成年人的特殊審判制度。如:審判不公開制度;指定辯護制度;法定人制度;陪審員制度;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等。應該說,人民法院在20多年的少年法庭司法實踐中,為我國司法制度的文明發(fā)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為此,人民法院還專門培養(yǎng)了一支約7000余人的專業(yè)法官隊伍。與此同時,自1998年以來,人民法院還依據刑訴法第26條指定管轄的規(guī)定,進行了集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嘗試。

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每個法院都設立少年法庭,相對于那些人員設置緊張的法院來說,審判資源會有所浪費;并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布于各個法院,在量刑上往往容易發(fā)生不平衡?;谏鲜鲈?對少年法庭在一定區(qū)域內嘗試集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做法,最高法院給予了支持,認為集中審理對合理配置刑事審判資源、提高專業(yè)水平等方面都有意義。從2001年起,在集中審理的探索上,司法實踐中又大膽提出了在我國設立少年法院的構想。當然,少年法院的構想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目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尚處于初期階段,與國外100多年的司法制度發(fā)展相比,我們還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例如,人民法院同相關部門配合協(xié)調工作還不理想;預防、矯正、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互動機制沒有建立起來;看守所沒有對未成年人實行分管分押;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容易落實;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質量不高;司法理念落后;缺乏對維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研究等等。

二、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立法缺陷

1.尚未制定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qū)法院建立的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截至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基本上實現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審理。[3]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化。雖然我國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強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臺,但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是:我國尚未制定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guī)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作明確的規(guī)定和認可。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予以規(guī)范的法律依據僅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不夠完善的,甚至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

2.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與現行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審判方式存在一定的沖突這種沖突

具體體現為以下四點:一是庭前程序性審查與探明未成年人犯罪主客觀原因之間的沖突;二是庭前不接觸案件當事人與庭前教育被告人之間的沖突;三是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及普通程序簡化與確保未成年人辯護權實現之間的沖突;四是程序簡化與庭審教育之間的沖突。[4]產生上述沖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與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區(qū)別不甚明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包括刑事案件的調查、審理、處置、矯治等主要內容的特殊司法制度。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雖然在實踐中通過逐步摸索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此全部納入。從總體上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仍然局限在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圍內,與國外相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尚無系統(tǒng)配套的專門法律予以規(guī)范,僅僅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由于立法的滯后,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從而受到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制約。在審判方式改革中,一些適用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做法也當然地適用于少年刑事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與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審判方式之間產生沖突。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構想

我國目前尚缺乏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多層次法律法規(guī),要學習借鑒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對發(fā)達國家的先進經驗與立法體例并加以本土化,修改并制定我國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相配套的專門法律規(guī)范。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引進暫緩制度

首先,暫緩的具體制度設計應當是:適用對象僅限于未成年人。其次,明確規(guī)定暫緩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實體條件應當包括:一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二是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且不致再繼續(xù)危害社會;三是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四是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程序條件應當包括:(1)案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不具有不予的法定條件;(3)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寫出保證書;(4)家長出具擔保書,并與檢察機關簽訂幫教協(xié)議書;(5)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暫緩;(6)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7)規(guī)定一個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驗期;(8)定期幫教、考察、報告與回訪。再次,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暫緩權,應建立來自被告人、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制約機制。最后,應當規(guī)定暫緩的考察期及針對未成年人考察期的表現所采取的相應措施。對適用暫緩的未成年被告人要設置適當的考察期,考察期最長為一年,但一般不少于3個月。如被告人在考驗期內表現良好,沒有違法行為或有立功表現等,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便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較低刑罰。它的適用對象一般為受審時不滿18周歲或犯罪時未成年的初犯、偶犯,一般為罪行較輕、惡習較淺、認罪態(tài)度較好,犯最高刑在3年(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罪并具有管教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判決宣告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背景情況通過社會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其目的和任務是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huán)境,深入細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觀原因,積極探索具有我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政法機關公正處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提供重要依據。目前選任社會調查員的方法是:由法院、檢察機關、未保委、團委從人民陪審員、教師、教育科研工作者中提名,再由各部門聯(lián)合進行審查,進而最終確定人選。調查工作圍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情況、家庭情況、在校表現、交友情況、心理、生理狀況等方面進行。社會調查制度使主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前因后果,有了充足的背景材料,能使法官考慮問題更為全面,從而作出合情合法的判決。社會調查報告為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們實施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僅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銜接,而且要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工作的開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強化司法保護。

3.未成年犯的前科消滅制度[5]

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曾經將8名少年犯的判決以及學校的處分材料從其檔案材料中取出,由法院加以保存,從而使少年犯消除了思想顧慮,徹底放下了思想包袱,學習的動力很大,后來他們先后考入了北京理工大學、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高等院校,有一人還考上了研究生。這一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從過去的犯罪陰影中徹底擺脫出來,為其改過自新創(chuàng)造有利的客觀外部條件,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前科消滅制度的構想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時間條件。前科消滅期間不能“一刀切”,應根據刑罰的輕重和刑期的長短而確定,具體可分為三種制度:未成年人前科的先期消滅,未成年人前科隨緩刑考驗期滿而消滅,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經過一段時間而消滅。第二,悔改條件。如果前科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就可以被消滅。第三,消滅程序。消滅程序包括申請主體、管轄、調查和裁定等內容。申請主體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監(jiān)護人或對其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人;管轄權由原判法院行使;調查、取證也由受理前科消滅申請的法院行使。

4.實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6]

正在我國部分城市試點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主要借鑒了英國的司法實踐,[7]并根據中國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特點進行了創(chuàng)新?!昂线m成年人”必須是具備教育、心理、社會和法律知識的成年人,一般由城市社區(qū)青少年專干、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社區(qū)居委會成員等擔任,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律師、教師、大學生志愿者等擔任?!昂线m成年人”在警方訊問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第一時間便介入,協(xié)助溝通和確保偵查審訊依法公正進行,為涉法未成年人維權。另外,在對涉法未成年人的后期矯正過程中,也離不開“合適成年人”的參與。當然“合適成年人”在參與教育幫助的過程中,要尊重和保守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昂线m成年人參與制度”試點意味著我國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將從一般法律保護走向司法保護,從成年人司法體系走向未成年人司法體系,也意味著一個區(qū)別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將有望建立起來。

5.嚴格適用簡易程序制度

適用簡易程序意味著被告人對指控犯罪的自認,并放棄了適用普通程序的諸多訴訟權利。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發(fā)育不成熟、社會閱歷淺、法律意識淡薄等方面原因,使得他們常因不能完整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而導致辯護不力或辯護不當,有的甚至心存害怕而不敢辯解。因此,在審判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味地為提高庭審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而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或者將普通程序簡化審。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應根據他們的身心特點嚴格制定相關條件,如在對未成年人適用簡易程序時,應當詳細告知其簡易程序的含義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后果,此外,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除了征求被告人意見外,還應征求其法定人、辯護人的意見。而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于犯罪事實相對復雜,則不宜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從而從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辯護權的實現。

適用簡易程序的同時應加強法庭教育。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簡便、快捷、迅速,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程序的簡化,導致法庭教育也相應弱化,甚至取消法庭教育,這樣直接影響了寓教于審的正常開展。筆者認為,簡易程序案件更應當注重法庭教育,理由有兩點:一是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能夠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往往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人身社會危害性不大、認罪態(tài)度相對較好的被告人,這類被告人往往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自身容易改造,他們是幫教的重點,特別是經過法庭教育,會使他們心靈受到震撼,更愿意認罪悔罪,從而達到挽救的效果;反之,如果弱化庭審教育,則會讓他們感覺刑法懲戒功能較弱,從而產生犯罪無所謂的思想,不利于他們吸取教訓,改過自新。二是由于案件事實證據無爭議,作為審判人員可以集中精力開展法庭教育,突出法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簡易程序案件中,審判人員應發(fā)揮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人的合力作用,強化庭審教育,使被告人深刻認識犯罪危害性,并喚醒他們的良知,從而改造挽救他們。

注釋:

[1]佟麗華.未成年人法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律出版社,2001:176.

[2]張小娜.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空間以及律師的作用..

[4]喻石.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在審判方式改革中的定位./public/detail.php?id=1260632004-08-03.

[5]杜文俊,安文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完善[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3).

[6]李倩,蔡祥榮.“合適成年人參與”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有益探索./zywfiles/ca551178.htm2006-09-24.

[7]姚建龍.英國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引入[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4,(4).

篇9

一、健全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環(huán)境

健全的輿論環(huán)境是新聞媒體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監(jiān)督職能的前提,為使審判獨立與新聞監(jiān)督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首先應健全新聞輿論監(jiān)督司法的制度環(huán)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建立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機關報為主,以社會各團體的報刊為輔,以市民報為補充的多元體系的辦報格局。多元的辦報格局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信息源,將違法及腐敗現象都公之于眾,充分發(fā)揮其"第四種權力"的作用。同時,媒體在行使新聞自由、新聞監(jiān)督權利時,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二)制約輿論監(jiān)督對司法的影響,健全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環(huán)境。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環(huán)境是不容樂觀的。在目前體制下,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件進行了不當報道,個別法官出于自身利害關系的考慮,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不得不迎合官方媒體的意見,從而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司法不獨立是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個重要原因。據此,應該加快司法改革的進程,從制度上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制定嚴格的法官任免制度,規(guī)定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逐漸將黨報、機關報的輿論監(jiān)督權和審判機關人、財、物管理權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行使,從而賦予法官抵抗新聞媒體不當監(jiān)督的權力,使得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三)新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部門和人員,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同時,這些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可對即將刊發(fā)的文章進行審查或修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違法的報道流向社會。在我國,近年來由于媒體的不當監(jiān)督從而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些案件中,大都是因為記者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或偏聽偏信,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片面的報道,從而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例如,有的新聞報道在法庭審結之前對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結論,直接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兇手"、"罪犯",從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統(tǒng)一定罪權。

總之,記者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法院審判活動的誤解,是造成新聞監(jiān)督妨礙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應該在新聞輿論機構中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下,通過正當途徑與司法機關聯(lián)系交涉,既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的情況下對審判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充分發(fā)揮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也可以將社會公眾的輿論適度地反映到判決中來,以免法院的審判活動完全脫離民意的監(jiān)督。

二、新聞媒體監(jiān)督司法的掌握

新聞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適度的輿論壓力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我國的現階段,在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強化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尤為必要。反之,如果媒體監(jiān)督不當,就有可能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新聞監(jiān)督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必須與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保持一定的界限。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報道。

媒體在報道案件主要因素時,也要報道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意見。當然,不能要求新聞媒體報道的所有案件都完全真實。雖然新聞媒體在立案、偵查、、審判、執(zhí)行階段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如實報道,但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必須遵行一定的規(guī)律。例如,對法定不公開的審理的案件,媒體一般不應報道或者不應報道案情細節(jié),以免將本不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變相公之于眾了;在立案、偵查和階段,對司法機關尚未認定的證據材料,媒體不得向社會公開,以免妨礙案件偵查和活動等等。

(二)評論是新聞報道的關鍵,新聞媒體報道案件事實之時,也可以適當地發(fā)表評論。因此,應該賦予媒體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當地發(fā)表評論的權利。

首先,允許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對案件發(fā)表評論,已為一些國際區(qū)域性條約所認可,與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4年1月18日-20日在西班牙馬德里制定的《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馬德里原則》),中國既沒有參與制定也沒有事后加入,但是,該條約對我國今后制定新聞方面的立法無疑具有可資借鑒之處。

其次,從目前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司法腐敗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適度的新聞監(jiān)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條件。雖然近年來新聞自由在逐漸解禁,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新聞開放程度同國際上通行的標準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理應通過法治賦予新聞媒體較大的權利,為新聞媒體監(jiān)督司法提供更加寬松的外在環(huán)境。當然,筆者贊成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發(fā)表評論的權利,并注意以下幾點:1.在立案、偵查、階段,對案情發(fā)表評論主要限于程序違法或者司法人員的辦案作風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則不得發(fā)表任何評論。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問題,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對此可以隨意發(fā)表評論;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何種刑罰不得妄作論斷,以免侵犯法院審判權。2.如果發(fā)現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司法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時,在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無論在訟訴的任何階段,媒體都應該立即予以公開報道并同時發(fā)表評論,通過輿論造勢促使有關組織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責任,以此保障司法權的公正行使。3.由于我國當前司法獨立的制度環(huán)境未盡如人意,如果一些黨政領導利用特權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時,新聞媒體應該立即公開報道,并發(fā)表評論,以引起社會公眾的共鳴和義憤,為公、檢、法、司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勢力的干擾提供輿論支持,使其得以頂住壓力公正辦案;也可以使這些試圖干涉司法獨立的人望而卻步,從而保證偵查、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評論應該由新聞機構中配備的專職法律人員主筆或者參與,或聘請專業(yè)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把關。且不能是明顯的誘導式傾向性的,以免誤導廣大讀者,同時,發(fā)表的評論應聲明屬個人觀點不代表報刊的意見。4.在任何情形下,新聞媒體報道案情對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可能造成侮辱的評論應禁止。否則,媒體的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以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發(fā)表任何意見和評論。如果認為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存在錯誤,應該進行批評或抨擊,以利于法院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予以糾正。

三、救濟措施

即使立法中劃定了新聞輿論監(jiān)督審判權的一定界限,但現實中有的記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熱衷于對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肆意渲染,以引起公眾的義憤,從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造勢,導致審判活動不得不聽從于輿論。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審前報道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救濟措施:

(一)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直到有偏見的輿論壓力消除后再啟動審判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情已經進行了大肆渲染,法院可以決定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建議對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增補第4款:"為了消除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對審判活動的不利影響,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合議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由上級法院通過指定管轄變更審判地點,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壓力的其他同級法院。為了使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以落實,對于媒體在審前進行過不當報道的,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影響的其他同級法院。

(三)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判決前向外界(包括新聞媒體)散發(fā)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可直接對轄區(qū)內的新聞媒體作出禁止或限制報道的決定。由于我國的新聞法制尚不健全,司法獨立的制度環(huán)境不盡如人意,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其他的事后補救措施都難以消除審前報道的負面影響時才能采用),法院可通知媒體限制報道的決定。

篇10

從經典時代開始,社會學就開始對制度有所關注。馬克斯.韋伯將制度理解為是一種“權利和機會下存在的一種獨特結構”。[5](p354)馬克思認為制度是“是個人之間迄今交往的產物”。[6](p78)Hall和Taylor首次將在傳統(tǒng)社會學理論基礎上發(fā)展出來的,以文化實踐而非單純的理性選擇為取向的制度分析視角稱為“社會學制度主義”。[4]一般認為,社會學制度主義的理論特點有三:(1)將制度與組織進行整合,關注組織和制度存在的場域。[7](2)將制度與文化整合,修正傳統(tǒng)的“制度理性”假設。[8](3)考察個體行動與制度之間的關系,既關注制度對個體的影響,也重視個體的偏好和理性選擇對制度的建構意義。[4]可見,社會學制度主義試圖將正式制度、組織與文化進行整合,并將其置于同一場域中加以考察。從社會學制度主義視角出發(fā),制度①的共享性(廣義上的制度)是城市社區(qū)的基本屬性。社區(qū)成員不僅應遵守一般社會道德與法律規(guī)范,還應遵循社區(qū)中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某些特定的文化符號,了解相應的實踐意識和話語方式。大體上,社區(qū)制度的共享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社區(qū)成員對社區(qū)組織、權威和正式制度的儀式性遵從。這表現為社區(qū)成員參與社區(qū)活動、服從社區(qū)管理和對社區(qū)本身的歸屬與認同。其二是在社會行動中對社區(qū)平臺的偏好。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制度與行動者的偏好和身份認同聯(lián)系在一起。[4]

社區(qū)成員常常習慣將社區(qū)作為其目的行動手段。[9]在社會學制度主義看來,討論社區(qū)中種種制度性因素如何發(fā)揮作用,不斷加強增強社區(qū)制度的“共享性”,努力構建作為“制度共同體”的社區(qū)應該是社區(qū)建設的重要目標。總體來看,社會學制度主義蘊含著對社區(qū)建設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個是正式制度建設。大體上,城市社區(qū)的正式制度大體上又包括三類,一是政府和上級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范,這些是建立社區(qū)組織、管理社區(qū)事務、服務社區(qū)成員的指導性制度基礎。二是社區(qū)中主導性組織,包括居委會、業(yè)委會和物業(yè)等制定的相關制度規(guī)范,這些制度針對性與領域性更強,是社區(qū)運作的主要制度框架。三是各類組織、協(xié)會和民間團體內部的正式制度。第二是社區(qū)組織建設。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制度與組織是不可分割的,強調正式制度建設的同時,不可忽視作為制度平臺的組織。目前社區(qū)內的組織機構既紛繁復雜,又發(fā)育不佳。以居委會、業(yè)委會為代表的自治性組織對自身的職能、權限和與政府的關系界定并不清晰,一些學者認為這些組織代表不了社區(qū)成員。[10]以物業(yè)為代表的市場化組織主要實現經濟功能,在日常生活中,它們常常成為引起社區(qū)沖突的重要原因。以各類協(xié)會為代表的社區(qū)民間組織很大程度上不過是居委會等組織的附庸,很難獨立發(fā)揮重大作用。如何實現這些組織的統(tǒng)和非常重要。第三是社區(qū)文化建設。作為廣義的制度概念的組成部分,文化因素在社區(qū)建設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當社區(qū)文化建設能夠指向社區(qū)文化價值認同、增強成員凝聚力、實現非正式的制度資源整合時,社區(qū)文化資源能夠最大可能地發(fā)揮對社區(qū)成員及社區(qū)本身的支持力量,這是社區(qū)建設中的重要能動因素。因此,將構建和完善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為重要旨趣,在正式制度、社區(qū)組織、文化建設等方面著力,可以看作社會學制度主義對于社區(qū)建設問題的答案。接下來的問題是,在以“制度共同體”為取向的社區(qū)建設中,存在哪些制約性的張力和整合契機。

二、“社區(qū)制度共同體”建設中的張力

“張力”一詞來源于物理學,在社會學研究中主要用以表達那些阻礙結構穩(wěn)定的因素和力量。[1]當我們試圖將構建和完善“制度共同體”作為社區(qū)建設的取向時,我們會遇到種種撕裂這種“共同體”的因素,這些,我們可以稱之為社區(qū)建設中的“張力”。第一,社區(qū)成員角色的日益復雜性可能弱化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根基。一定程度上,中國社區(qū)建設的最初動機就是為了應對社會成員的角色轉型,實現公民從“單位人”向“社區(qū)人”的轉變。[11]然而,角色的轉變遠不像最初設想的那么簡單,馬衛(wèi)紅、桂勇(2008)指出,傳統(tǒng)單位制的瓦解并不意味著一個類似結構的出現,[12]社區(qū)成員同時也是其他組織機構的角色扮演者,多重角色身份意味著多重制度場域的交互作用,這將不可避免對社區(qū)建設產生影響。對很多社區(qū)成員來說,由于擁有大量的外部資源,社區(qū)中的支持可有可無,社區(qū)對他們而言只是住宅所在的區(qū)域,既沒有必要參與到社區(qū)建設中,也沒有必要對社區(qū)中所謂的“規(guī)章制度”做出回應,因此,他們很可能將自己作為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局外人”。在此情況下,當社區(qū)中固有的制度文化試圖對個體的行為做出規(guī)范時,這種規(guī)范一旦與其自身利益發(fā)生沖突,很容易形成強烈的反彈力量。

如果社區(qū)不能對那些反彈力量做出必要的回應,社區(qū)中的制度根基可能就會受到挑戰(zhàn)和動搖了。第二,社區(qū)中多元組織力量的博弈可能導致社區(qū)制度場域的碎片化。社區(qū)中的各類組織既是部分社區(qū)制度的制定者,也是社區(qū)制度的執(zhí)行者,更是“制度共同體”的維系者。然而,社區(qū)中組織紛繁復雜,既包括以居委會為代表的半行政半自治組織,又包括以物業(yè)為代表的市場化組織;既包括以各類愛好者協(xié)會為代表的文化性組織,又包括以業(yè)委會為代表的監(jiān)督維權組織,還有大量的因各種利益關系形成的臨時性自發(fā)組織。各類組織、組織與社區(qū)居民的復雜互動常常導致大量的非理性后果。各類組織彼此爭奪對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定義權和解釋權,市場化規(guī)則(物業(yè)組織)、行政化規(guī)則(居委會)、自治化規(guī)則(業(yè)委會)等都是“制度共同體”性質的備選項,這些選項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則很有可能導致這個“共同體”的碎片化。第三,社區(qū)場域與其他社會制度場域的互動可能對社區(qū)“制度共同體”造成沖擊。現代城市中的社區(qū)絕非封閉的,它始終與外部社會保持的密切的互動。這種互動有兩種形式:一是市場、政府和各類社會組織向社區(qū)傳遞資源、共享文化和制度規(guī)制;二是社區(qū)對外部世界的自我表達和信息反饋。在這些互動中,制度文化的互動占據著重要成分。相比較而言,社區(qū)可能更容易被外部的文化與制度規(guī)則所改變,特別是市場環(huán)境下的價值沖擊和來自社區(qū)外的強制性規(guī)劃都可能改變原有的“制度共同體”狀態(tài)。第,社區(qū)的流動性增加了“制度共同體”的不確定性。大規(guī)模的人口流動是當代中國社會的重要特點之一,但從制度建設視角來看,人口流入之于社區(qū)建設也是一種挑戰(zhàn)。

挑戰(zhàn)來自兩個方面:其一,融入與認同。實現流動人口的社區(qū)融入是解決其社會融入的基本路徑,[13]但流動人口來自于社區(qū)之外,他們有自己的文化認同和獨特的制度理解,對于新的社區(qū)場域中制度、文化與慣習,他們很難完全認同與接受,特別是對于那些臨時居住的流動人口來說,很難讓他們產生社會歸屬感。其二,接納與支持。從社區(qū)自身的角度看,外來流動人口是否能夠獲得與本地居民“同等資格權”也很難說。如果社區(qū)不能從文化價值層面給予流動人口以接納,在制度層面給予必要的資源支持,很難說服流動人口接受自己已有的各種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由此,流動人口可能改變了社區(qū)建設的基本格局,也是對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一種建構,但建構的方向和結果是不確定的??梢哉f,以上個方面是中國社會轉型與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現象,也是社區(qū)建設必須面臨的現實性問題。這些問題涉及社區(qū)成員、社區(qū)組織、社區(qū)外部環(huán)境和社區(qū)流動等多個方面,它們或獨立,或交互對社區(qū)建設產生了重大影響,并在廣義的制度層面上產生了張力作用。當然,一個健康的“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相對穩(wěn)定,但不是不可調試。面對諸多變動性因素,作為社區(qū)行動者的社區(qū)組織和社區(qū)成員應該充分把握制度文化整合的內在動機機制,進行合理的制度建構,實現“制度共同體”的理性變遷。

三、“社區(qū)制度共同體”建設中的整合契機

從社會學制度主義角度看,社區(qū)建設中的一系列張力因素可能撕裂作為整體的“社區(qū)制度共同體”,但并不意味著“制度共同體”不可實現。如火如荼的社區(qū)建設運動彰顯了構建和完善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整合契機,這些契機指向于個方面:外部支持、內在動力、制度現代化自覺、文化-情感認同環(huán)境。

第一,支持社區(qū)建設的外部環(huán)境形塑了“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基本條件。不可否認,中國社區(qū)建設的最初動機是解決后單位制時代的基層管理與社會認同等問題。為實現這一目標,國家將社區(qū)作為它的“基層管理平臺”,并希望在這個平臺上使它的制度規(guī)范得到貫徹、治理組織得到發(fā)展、主流文化得到弘揚。基于此,在正式制度方面,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業(yè)主大會規(guī)程》、《物業(yè)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qū)建設的意見》等一系列制度規(guī)章;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國家積極推動社區(qū)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和諧社區(qū)建設”等;在組織支持方面,近十幾年來,國家積極促進居委會建設,不斷強化居民委員會的自治功能,給予其更多資源,試圖構建新的基礎權力與認同中心。這些工作均能對形成整合化的社區(qū)制度場域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第二,城市社區(qū)中存在強烈的“制度整合”動機。如果說國家是從自身發(fā)展需要考慮建設“社區(qū)制度共同體”,那么社區(qū)居民對“制度共同體”的呼喚則基于自身權益維護和基本利益訴求。每一個社區(qū)成員都希望在社區(qū)生活中受到公正的制度對待,享受公平的社區(qū)服務,擁有平等的社區(qū)事務參與權利,能夠在自身權益受到危害時得到社區(qū)的有力支持。這些訴求只有在一個公正、平等、整合的制度文化環(huán)境中才有可能實現。這種“制度整合動機”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在社會保障、文化資源和其他社區(qū)服務資源供給時,只有建立合理公正的正式制度,保證資源的合理有效分配,才能使社區(qū)成員建立對社區(qū)組織的信任,這種信任是得以維系社區(qū)管理的基礎。其次,在社區(qū)成員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有當社區(qū)能夠通過制度手段和組織環(huán)境提供問題解決渠道,能夠在以社區(qū)居民權益為根本訴求的價值氛圍中妥善處理,公民的基本權利才能夠得到維護。最后,在社區(qū)內部出現或沖突時,不僅需要有立足于事實本身的制度處理基礎,還需要在社區(qū)的文化價值共識中尋找“交往合理性”,而這,必然需要在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制度場域”中才能夠實現。因此,只有當社區(qū)是一個“制度共同體”時,社區(qū)成員的權益才能夠得到保障,社區(qū)的團結與和諧才能夠得到保障,這類動機可以說是我們努力實現制度共同體的內在動力。

第三,社區(qū)的制度現代化自覺推動了“制度共同體”的形成。所謂“制度現代化”是指正式制度適應社會關系的變革而發(fā)生的現代化轉型。[14]城市社區(qū)是中國社會轉型和持續(xù)現代化發(fā)展中的產物,也必然要對現代化發(fā)展做出回應,這種回應,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正式制度建設中??傮w而言,我國的城市社區(qū)都建立了以《社區(qū)居民自治章程》為總綱,包括一系列科層制式的組織制度、管理制度、服務供給制度、社區(qū)參與制度等的社區(qū)正式制度網絡。這些正式制度的構建有外部力量的推動,但更是社區(qū)建設中的一種制度自覺。這些正式制度體系構成了社區(qū)制度共同體的總體框架和輪廓。

第,特定的文化—情感認同環(huán)境構成了社區(qū)整合的重要紐帶。城市社區(qū)存在于一定的文化環(huán)境中,社區(qū)本身也是文化的重要載體。在社會學制度主義看來,作為文化規(guī)范和情感價值都是制度的一部分,構成了社區(qū)整合的重要元素。劉遲(2012)描述了社區(qū)權威生成中文化價值元素的作用,并將其概括為情感、認知、習慣和方言個方面。[15](p143-153)這方面的因素代表了兩類文化之于社區(qū)的整合:一種是基于傳統(tǒng)與歷史文化傳承的文化整合。這主要體現在了社區(qū)所在區(qū)域的語言、生活習慣和某些固有的文化刻板印象等。這些因素為社區(qū)中的居民提供了某些共享的文化資源。一種是基于社區(qū)內部的“亞文化”整合。隨著人口的大規(guī)模流動和城市社區(qū)數量的不斷擴張,不少社區(qū)中包含著多元的文化背景,這種情況下往往需要形成與社區(qū)自身的文化身份相匹配的整合機制。一般來講,這種整合是長期情感與認知積累的結果,同時,某些社區(qū)運動也可以激發(fā)出社區(qū)內的亞文化認同,形塑社區(qū)的主體意識與文化認同感。[9]無論如何,由文化—情感認同因素構成的非正式制度環(huán)境已經成為了社區(qū)制度建設中的重要整合力量。上述個方面分別考察了來自于外部支持、內在動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整合契機。要說明的是,無論是“張力”還是“整合”,都是一種趨向,兩者的交互作用會對社區(qū)建設產生切實的影響。我們要進行社區(qū)建設,要構建“社區(qū)制度共同體”,應該充分發(fā)揮那些整合的力量,善于調整那些社區(qū)發(fā)展中的張力。

四、結論與反思